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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時間:2016-05-15 11:13:55 來源: 作者:
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??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。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,創造就業條件,擴大就業機會。國家鼓勵企業、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在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,增加就業。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。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,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,提供就業服務。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,不因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。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。在錄用職工時,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,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。 第十四條殘疾人、少數民族人員、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,法律、法規有特別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。 文藝、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,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,履行審批手續,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。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。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。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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